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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条件有哪些?
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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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对象。公办养老机构接收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其他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其中,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分为三类:
(1)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
(2)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3)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享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因公致残人员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士等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
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为其提供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2.职能定位。
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所在街道(乡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区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街道(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满员后转送的失能且高龄的服务保障对象;市属公办养老机构接收优待服务保障对象。
3. 建立评估登记和分类入住机制
市民政部门牵头制订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建立评估登记和分类入住机制。 对申请人实行身份资格、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登记。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申请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申请人在户籍地街道(乡镇)登记;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申请人在市民政部门登记。市、区县民政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组织审核及评估,评估工作应通过第三方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